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至100%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意味着什么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就在一个月前,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那么,什么是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企业究竟能享受到什么实惠?就此,科技日报记者请专家解疑释惑。

“这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重要举措,也是应对新冠疫情对实体经济造成不利影响的实招。”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魏世杰说,当前,新冠疫情对中小企业造成的冲击较大,更大力度的减税政策能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也能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支撑中小企业在特殊时期养精蓄锐。

  2017年,我国推出允许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7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1年起,制造业企业可享受100%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此次政策将优惠辐射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至100%,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针对性支持。”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薛薇告诉科技日报记者,此举会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投入成本,通过税收激励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激发市场主体更强的创新活力。

  “加计扣除的核心在于‘加计’,准确来说应该是‘加’,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原本应该据实扣除的‘费用’,现在可以多扣一些。”魏世杰表示,因为费用加计扣除了,应纳税所得额就相应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所说的“扣除”,就是企业所得税法提到的“各项扣除”部分,具体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薛薇进一步解释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确,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无形资产摊销、折旧、“三新”(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用费以及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等。

  记者从科技部火炬中心获悉,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2.8万家。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至100%,到底能给这些企业带来多少实惠?

  薛薇就此算了一笔账:假如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投入为200万元,如按之前75%比例加计扣除,可在税前实际扣除350万元;比例提至100%后,可在税前实际扣除400万元。这意味着,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25%,加计扣除额就会提高50万元,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适用25%企业所得税率来算,企业相较以前可以少纳税50×25%=12.5万元。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扩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等政策,对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纳税负担有很大效果。”但魏世杰坦言,所得税优惠政策要彰显效力,还有赖于企业的盈亏状况,“假如一家企业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所得税优惠政策就很难即时显效,这个问题在困难时期尤为凸显。”

  对此,薛薇深有同感。她建议,还可以加大探索对亏损中小企业的税收返还方式,“这实际上把税收优惠变成了财政补贴,中小企业亏损时也就能立刻得到输血”。

  “建议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得更快一些,以尽快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魏世杰说,之前的调研发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为阻碍创新的最大问题是资金问题,特别是外部资金问题。“我国还可考虑直接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资金,比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就曾经发挥了非常好的效果。”他说道。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下达2022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浙科发规〔2021〕5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规定的立项程序,经研究,决定将“高速高精电主轴”等525个项目列入2022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请各项目承担单位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三大科创高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应用服务端(https://kjcx.kjt.zj.gov.cn/)提交项目合同书,逾期未提交的视同放弃项目立项资格。尖兵计划项目还需签订“军令状”,明确“里程碑”考核节点、考核方式和考核要求、攻关时限、技术/产品具体参数指标、技术成熟度管理要求、奖惩措施等,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合同签订的组织和审核工作,于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合同审核并上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交合同书后,即可根据项目申报书先期开展立项项目的启动和组织实施工作,力争早日取得成效。

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9〕7号)有关规定,履行好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主体职责,做好专账核算。

附件:2022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立项项目清单.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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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构建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决定开展2021年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工作。10月底我厅已经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工作的预通知》,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申报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三)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

(四)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五)专职研究开发人员100人以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六)相对集中研发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

(八)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和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申报程序

(一)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官网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企业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通过“法人登录”进入系统,点击“办事大厅”,选择“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点击“业务办理”—“企业申报”—“开始申报【政务服务2.0】”,进行填报。填报过程中保存的草稿,可从政务服务网的草稿记录中找回,并继续填报。

若申请书被退回,可进入“浙江科技大脑”修改:点击“办事大厅”,选择“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点击“业务办理”—“申报管理”,进行修改提交。

如申报企业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申报系统。

(二)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在网上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统一查询出具申报企业无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无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的证明。

(三)申报材料需要填报的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可截至2021年6月底,相关数据须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其他申报数据截至 2020 年底。

申报时间

今年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采用限额推荐,各设区市推荐数见《各市限额推荐数》。请各设区市科技局及时组织完成相关审核工作,于2021年12月6日前完成网上申报材料初审并及时提交。推荐名单纸质版报送至省科技厅,同时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