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 Zhejiang Provincial High-Tech Enterprises Association,缩写:ZJHT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浙江省内高新技术企业、从事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立足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企业的精神,整合政府、社会和企业的资源,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发挥沟通、咨询、中介、服务作用,在落实政策、信息交流、推动合作、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方面发挥自身积极作用,并按照国家关于社团组织的有关要求为会员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政产学研结合,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省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机关党委。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对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趋势、战略、方向和目标、产业政策、组织管理以及国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和反映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动态,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和政策提供建议;
(二)宣传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组织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培训、讲座,协助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证、考核和统计工作;组织调查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积极帮助会员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
(四)组织会员开展经验交流、专题研讨、技术交流、国内外参观考察。帮助会员了解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趋势和知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经验;
(五)组织会员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帮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诊断、研发新产品、解决技术难题,引进人才和高新技术成果等工作,优化企业产品结构,增强技术研发和成果产业化能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六)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会员单位技术进步与生产经营情况,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树立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形象;
(七)完成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浙江省区域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的单位与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批准;
(三)由协会秘书处登记会员名册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到会会员代表(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科技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协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拟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协会聘请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 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丰富的经验和较大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可受理事长委托,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为:副理事长单位1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会员单位2000元/年。如确需调整,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 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科技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27日第二届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讯)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